第八条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出口货物,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,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。
(一)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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Фото: Ramil Sitdikov / Pool / Reuters
次日,纳泽离境时,办理海关核验、退税代理机构审核等手续,退税流程便全部完成。“退税代理机构若审核发现不符合退税条件的情况,将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,追回退税款预付金。”林辉介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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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吴鹏 · 来源:report资讯
第八条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出口货物,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,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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